欧洲专利各国生效的翻译要求
欧洲专利授权后,可以到指定国进行生效程序。一些国家或地区将翻译文件作为生效程序的一部分。
一般而言,任何所需的翻译文件必须在专利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不同国家之间的翻译要求差异很大。因为大多数中国申请人的欧洲专利是英文的,故我们对英文EP专利,生效阶段的翻译要求介绍如下:
1. 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摩洛哥、瑞士、突尼斯和英国没有授权后翻译要求。
2. 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柬埔寨、克罗地亚、丹麦、芬兰、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荷兰、挪威、瑞典和斯洛文尼亚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但不是整个说明书)翻译成要其指定的语言。
3. 奥地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希腊、意大利、摩尔多瓦、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西班牙和土耳其要求提交整个专利文件(含说明书)的指定语言的翻译。如果有序列表,序列表也需要翻译。
以下是各国翻译的具体要求:
[i] 在黑山(以及塞尔维亚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可以使用权利要求的塞尔维亚语翻译。
从以上要求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重复使用为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准备的翻译。例如,希腊语翻译可用于希腊和塞浦路斯,意大利语翻译可用于意大利和圣马力诺,克罗地亚语翻译可用于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语翻译可用于塞尔维亚 、黑山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都可以使用罗马尼亚语翻译。
申请人提前了解各生效国的要求,可以有助于申请人选择生效国,最大化译文的使用,节省生效阶段的翻译费以及使用何种语言作为欧洲专利申请提交语言来进一步节约翻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