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概述

        随着市场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申请人有欧洲专利申请的需求。本期易光资讯为国内申请人介绍一下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形式审查、检索公开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任何相当于法人的机构提出,而不论其国籍或居住地或商业地点如何。申请途径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递交欧洲专利申请(要求或不要求优先权);另一种是PCT 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1. 直接递交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欧洲专利申请可以以任何语言提出。但是,如果申请不是以其中一种官方语言提交的,就必须翻译成EPO的一种官方语言。有优先权的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欧洲专利申请。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官方费用。如果申请费未及时缴纳,可以在接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有关通知一个月内补缴,但此时需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2. 通过PCT途径进入

        如果申请人选择PCT途径,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可以直接进入欧洲某个国家(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摩纳哥、马耳他、荷兰、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只能通过EPO指定该国),也可以进入欧洲地区。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是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如果选择PCT直接进入各个国家,则应按各个国家的进入时限要求办理进入手续。如果PCT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三种官方语言(英、德、法)之一,需要递交PCT申请文件的全部译文。


3. 检索和公开

        申请符合条件被受理,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检索与形式审查是同时进行的。检索报告会基于权利要求书、说明和附图而制定。检索报告会提到在起草报告时可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能考虑到的文件。欧洲专利局还会提供就可专利性方面的一个非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意见,以及检索报告(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EESR)。

        欧洲专利检索报告以电子形式发布,以供下载。关于可专利性的非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意见不与检索报告一起发布。

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所有文档都可以通过在引用单的第一列中放置一个特定的字母来识别。如果需要,可以进行不同类别的组合。《如何读懂欧洲专利检索报告的引用文件》会详细给大家介绍欧洲专利检索报告上的引用文件。

         欧洲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时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给予公开。检索报告有时与公开文本一起公开,有时单独公开。公开文本有以下几种:如果欧洲检索报告与申请说明书一起公开,文件扉页上标记A1;如果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单独公开,扉页上标记A2;检索报告单独公开时,扉页上标记A3。


二、申请的实质审查、授权、生效程序


1.提交审查请求,并传送给审查部门

        EPO会通知申请人欧洲专利和检索报告的公布日期,提醒申请人注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规定。在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审查费后,审查请求方可视为已经提出。如果实质审查请求没有在正常期限内提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两个月宽限期内仍可以提出,但在宽限期需要支付审查费用的50%作为附加费。

        实质审查请求一旦提出,不能撤回。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前已经有效地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EPO会邀请他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指出他是否希望继续进行他的申请。未及时响应该请求的,视为撤回申请,并相应通知申请人,退回相关费用。关于退费的相关介绍,请见《欧洲专利实质审查费的退费介绍》。


2. 审查及授权

         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员发现申请不能授权时,将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一般缴纳审查费用1-2年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四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答复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限前请求延期。答复期限可延期两次,每次二个月。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能消除审查员不能授权的观点,申请人可以请求参加口审,亲自向负责审查申请案件的审查员陈述意见。审查的结果为授权或驳回。申请人接到驳回通知后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申请经审查可以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缴纳授权及公布费,并同时应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然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授权日,即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告的日期。欧洲专利自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日起生效。


3. 生效

        获得欧洲专利后,在全部成员国和延伸国启动生效程序后,即可获得同等国家专利的保护。根据各个生效国的不同要求,对有些国家来说,专利文件需要翻译成其指定的语言。一般而言,任何所需的翻译必须在专利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关于各国生效的翻译要求,会在《欧洲专利各国生效的翻译要求》中做详细介绍。


三、申请的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九个月内,公众可以对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异议程序是第一次有第三方参与的程序。这里的第三方多为竞争对手。异议的审查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部门处理。异议部的组成基础与审查部相同,但异议部最多只能有一名成员参与过之前的专利审查授权程序,并且这个成员不能担任异议部主席。

        提出异议请求时应缴纳异议费,同时提交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证据。异议的结果有三种:1. 异议成立,取消授予的专利权。2. 异议不成立,专利权维持有效;3. 授权的专利经修改后有效。这里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如果在异议期进行了修改,并且最终授权的,授权后的专利会重新公布,申请人需要重新缴纳公布费。如果公布费未及时缴纳,所述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


四、申请的上诉程序


        上诉程序构成一个特殊的程序阶段。可以在上述三个程序中针对受理部、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的决定提出上诉。关于上诉的决定由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作出。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较多,并且需要一定的费用基础,因此,建议国内申请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需要慎重。一个海外申请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无论从申请策略、程序加快、费用节省等各方面都能为申请人的欧洲专利申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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